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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外經金字第114330245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fa.gov.tw),「主管法規公告」網頁。

四、為配合本部籌組明(115)年度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團出訪之規畫,爰縮短預告期間為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三)聯絡人:孫小姐

(四)電話:02-2348-2621

(五)傳真:02-2382-046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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