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公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外經金字第1143302455號
主 旨:預告修正「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修正條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fa.gov.tw),「主管法規公告」網頁。
四、為配合本部籌組明(115)年度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考察團出訪之規畫,爰縮短預告期間為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外交部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
(二)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
(三)聯絡人:孫小姐
(四)電話:02-2348-2621
(五)傳真:02-2382-046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林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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