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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教社(二)字第1142403903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第三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及獎勵基準、經費項目及原則:

(一)依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樂齡學習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補助基準如下。但配合本部重要政策之工作計畫,不在此限:

1、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中心,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級次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2、公私立大專校院:以補助一班至二班所需費用為限。申請補助一班者,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申請補助二班者,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3、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4、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不超過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同一終身學習機構每年至多補助二案,且合計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5、帶領人:每年每計畫補助金額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並依據本部當年度推動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實施計畫公告之金額辦理。

6、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計畫補助款之分攤款,高於其財力級次應編列者,本部得予以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客觀事實經本部認定確無法足額編列計畫分攤款,致影響計畫推動者,本部得於最高補助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九十之原則下,酌增計畫補助款。

 

(二)補助經費項目及原則:

1、依當年度編列之預算核定分配經費,並以經常門(業務費及雜支)為主,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核撥結報要點)規定依計畫規模及需求核給:

(1)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屬核撥結報要點未規定之項目者,得核實編列申請。樂齡中心計畫得編列資本門。

(2)非營利機構及團體:以補助講師鐘點費、材料費、講義資料費、場地布置費(包括舞臺、桌椅租借)、器材租借費、工作費、印刷費等經費項目為原則。

2、申請補助應以一次一案方式辦理,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獎勵原則如下:

1、直轄市、縣(市)政府:

(1)本部定期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依樂齡學習辦法進行訪視;辦理績效優良且具發展特色者,予以表揚,並發給獎牌及獎金;辦理績效不彰者,予以輔導;訪視成績等第如下:

 ①特優:成績加總為九十分以上。

 ②優等:成績加總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③甲等:成績加總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④乙等:成績加總為七十九分以下。

(2)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活動績效優良,經訪視受評為甲等以上者,依規定核發獎金。但本部得配合每年特優及優等之縣市數量及當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審議結果調整獎金額度。

(3)訪視成績評為特優、優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進行次年之訪視,並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次年之獎勵經費。

(4)本部核給之獎勵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訪視輔導、培訓、志工研習及國內觀摩與研究發展等相關計畫。

(5)訪視成績受評為乙等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本部應予輔導改善。

2、績優個人及團體:

(1)本部每二年就辦理樂齡中心、樂齡大學與帶領人,積極奉獻著有績效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大專校院推薦,經初審、複審通過後核給獎勵。

(2)獎勵類別如下:

 ①個人獎項:獎金一萬元為原則,經審查程序檢核通過後得酌調金額。

 ②團體獎項:分為特優團體獎、優等團體獎。特優團體獎獎金二十萬元,優等團體獎獎金十萬元為原則,惟經審查通過後得酌調。

(3)團體獎項之獎金,獲獎團體應運用於辦理樂齡學習培訓、志工研習、國內觀摩及教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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