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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臺教高(三)字第1142203661A號

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辦理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貼方式:

(一)補貼一般學生身分每名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以下簡稱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身分每名一學期七千元。學校住宿費用低於補貼費用者,補貼費用與其住宿費用相同。

(二)一般學生不須向學校申請,由學校自動扣減住宿費,僅經濟弱勢生及現役軍人子女須提供證明文件供學校查核。

(三)住宿週數依每學期住宿學生入住週數計算,學生中途退宿超過二週未有學生遞補,學校應依實際住宿週數,按比例繳回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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