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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交授觀業字第11430039774號

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附修正「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部  長 陳世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七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八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

第三十三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導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

  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則有關職前訓練之規定。但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自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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