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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主人中字第1141002919A號

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八條。

附修正「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八條


主計長 陳淑姿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八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各級主計人員經其他機關指名商調時,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計機構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決定過調日期;於原服務機關實際任職未滿六個月者,具任免核定權之總處或一級主計機構應依同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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