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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臺教師(四)字第1142603381A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大學師資生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以下簡稱本服務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鼓勵師資生、具教師證之在校學生,及已修習至少八學分(含)教育專業課程非師資生(以下簡稱服務學生)實踐史懷哲關懷弱勢、專業服務之精神,以發揮教育大愛。

三、補助對象:參與本服務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

四、實施方式:

(一)服務期間:本服務計畫以暑期為推動重點,服務總時數以達一百二十小時為原則,並得以實際出隊服務及部分行前教育訓練時數(包括撰寫教案及教學演示相關活動)加總計算,惟行前教育訓練時數不得逾服務總時數百分之二十;其計畫期程至遲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如有特殊規劃,應併案敘明。

(二)服務內容:

1、兼顧「偏鄉弱勢」與「都會弱勢」。

2、以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進行弱勢學生及幼兒(包括原住民、清寒子女、外籍配偶子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生與幼兒及都會弱勢學生與幼兒)之課業輔導及發展與學習活動為主,涵蓋品德、生活及生涯規劃輔導。

3、各大學申請計畫內容應考量地區資源、條件及服務對象性質需要,並應與政府其他類似活動適度區隔。

4、申請大學於規劃教育服務內容時,應先行與擬前往服務之學校溝通聯繫,評估活動需求及特殊需要,並將實踐史懷哲精神之教育情操融入服務計畫中。

 

5、服務學生與受服務學校學生及幼兒之人數比率,由各大學視參與學生及服務對象性質彈性訂定。

(三)服務範圍及對象:

1、服務範圍:由各大學優先考量學校地緣、學生及幼兒意願等擇定弱勢學校,或參酌教育優先區、偏遠、高山、離島與特殊地區及都會弱勢地區學校,建立服務之策略聯盟。

2、服務對象:本服務計畫以大學及受服務學校形成長期策略聯盟為目標,甄選服務學生服務弱勢族群。受輔學生及幼兒,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學習表現低落之公立學校學生及幼兒為優先: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女。

(5)其他經學校認定學習表現低落者。

(四)受補助大學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參加本服務計畫之學校學生及幼兒收取任何費用。

五、補助內容

(一)補助基準:補助實際服務學生人數,服務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服務學生人數五十至九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服務學生人數三十至四十九人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九十六萬元;服務學生人數二十九人以下者,每案補助至多新臺幣六十萬元,另考量服務學童人數,將酌予增加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五十萬元。

(二)支用項目:

1、服務學生及其指導教師之行前教育訓練、平安保險費(不包括軍公教人員)、餐費、教材教具、交通費(得用於場勘、教具載送)、住宿費及雜支費用。

2、視計畫需要補助受服務學校之教材、文具、交通或食宿等費用。

3、所提服務計畫已獲本部其他活動經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大學應依下列事項擬具申請計畫,備函報本部辦理:

1、教育服務計畫申請名稱。

2、計畫緣由(包括擬服務學校需求評估)。

3、計畫目標。

4、參與機關單位。

5、服務計畫負責人、專業輔導教師或指導教授。

6、服務學生預估人數。

7、服務對象及人數。

8、服務計畫內容:包括實施時間、地點、活動流程、實施方式、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天災因應措施)、預期效益等。

9、全案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10、其他文件。

(二)學校之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且符合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情形,申請補助者,應主動於申請計畫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併同申請計畫資料送本部辦理。相關表單及填表範例請至本部政風處網站下載。

(三)本部依申請大學計畫內容進行書面審查,視本部經費預算核給補助經費,並將審查結果以函通知各申請大學。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經費動支程序:申請服務計畫經本部審核通過後,申請大學應於本部核定文規定期限內將修正計畫書函報本部辦理經費請撥事宜,並依核定之服務計畫確實執行。因故變更、延期或取消者,應事先報本部核可;因可歸責於申請大學之因素而取消活動者,應將補助款全額繳回。

(二)經費核結作業:申請大學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連同成果報告報本部辦理核結。

(三)其他:經費請撥、支用與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之相關規定,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八、補助成效考核:申請大學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應將服務成果報告(包括服務學生名單及相關成果資料)送本部核結,服務成效列為次年度補助經費審核參據。

九、其他事項:

(一)申請大學於辦理本服務計畫前,應積極進行校內外活動宣導,使更多服務學生投入並參與;各式文宣、場地布置或活動手冊,得將本部列為「指導單位」。

(二)本服務計畫執行結束後,申請大學應舉行檢討會,了解服務學生服務績效,並將具體建議併同成果報告送本部,作為後續推動本服務計畫之參據。

 

(三)參與本教育服務之服務學生確實完成本服務計畫期程達一百一十二小時以上,並提出教育服務檔案者,經學校認可後,得向本部申請核發「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踐史懷哲精神教育服務計畫服務證明」,並由各大學舉辦服務績優團隊或個人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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