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訂定「再生醫療倫理規範」、「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及應遵行事項」、「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資格規範」及「再生醫療技術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應遵行事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再生醫療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三、「再生醫療倫理規範」、「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及應遵行事項」、「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資格規範」及「再生醫療技術不良反應致重大傷害或死亡之救濟措施應遵行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法令規章」之「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s://law.moj.gov.tw)「法規草案」項下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考量旨揭草案可強化整體再生醫療運作,且均屬於現行相關規範,並已邀集相關學協會、專家提供意見及召開會議充分討論,為配合再生醫療法施行,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二)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聯絡人:楊專員
(四)電話:(02)85907316
(五)傳真:(02)85907088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石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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