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7454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定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青少年代表十三人至十五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二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擔任;其中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機關代表六人:由本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國中小教育組、學前教育組、原民特教組、學務校安組及體育衛生組單位人員兼任,並以單位主管兼任為原則。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派)任者,由本署解聘(改派)之:

(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相關法令,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二)有損害本會公信力之情事,或有其他損害本會公信力之虞之不適任情事。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青少年代表自第三屆起連選得連任一屆。

    本會委員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青少年代表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其補聘程序以當屆公開遴選產生之備取委員依序遞補為原則,並應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比例規定。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前項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