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2號

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劉世芳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