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台內警字第11408754662號
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附修正「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
部 長 劉世芳
臺北警光會館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住宿臺北警光會館之收費數額如下:
一、二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三人房:一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所定一日,自住宿當日十五時起,至次日中午十一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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