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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6159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者,應成立精進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之推動組織;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召集人:由教育局(處)長、副局(處)長或指定一人擔任。

(二)課程督學:商借學校具課程推動及教學專長之教師擔任。

(三)課程輔導員:聘任學校具各領域或專業群、科專長之教師擔任,並應包括教育部所設學科或群科中心之種子教師至少一人。

    前項推動組織得單獨成立,或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精進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專業與課程品質作業要點成立之推動小組併同辦理。

四、依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人事類費用:

1、課程督學:課程督學受商借期間所遺課務,其所屬學校於課務安排有特殊需求所聘任代理教師之薪資或代課教師鐘點費,每人至多新臺幣(以下同)八十萬元為原則;以二人為限。

2、課程輔導員:

(1)專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全時方式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每人至多三十萬元;以二人為限。

(2)兼任:輔導員於聘任期間以部分時間支援,其所遺課務之代課鐘點費,每週總節數以八十節為限;其因區域內學校學群科較為多元者,得酌予調整補助經費。

(3)地方政府因故無法聘任足額專任輔導員者,於人事類經費額度內,得聘任兼任輔導員。

3、專任行政助理:最高七十萬元為原則;以一人為限。

 

4、商借之課程督學及專任課程輔導員,比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補助其休假旅遊補助費及不休假加班費。

(二)運作類費用:十萬元至四十萬元。

(三)活動類費用:五萬元至二百四十萬元。

(四)設備類費用:推動業務所需辦公設備,最高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課程督學及課程輔導員之人數,由本署視任務推動之服務學校數核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二兼任課程輔導員,其每人每週教學節數之減授範圍,以四節至八節為原則。

七、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及核結規定如下: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核撥及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辦理核結時,應提報該學年度本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檢討,以量化或質化分析檢視計畫目標達成程度。

(三)未依限完成核結者,得作為下次補助申請時予以調降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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