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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產服字第1146000800號

修正「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

 

署  長 林俊秀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辦理加強投資AI新創實施方案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專案辦公室評選「搭配投資人」時,應要求搭配投資人辦理相關投資案件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所謂搭配投資人係指以自有或所管理資金搭配本專戶共同投資者,並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金融機構者:

1、依銀行法設立登記,且設有投資部門。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實質營業項目包括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者:

1、依公司法或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且實際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

2、實質營業項目從事投資事業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設有加速器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公司。

2、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具有投資計畫之國內外企業者(企業創投、策略投資機構):

1、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已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公司。

2、有設立投資相關部門,且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或由具有投資以外之實質營業項目母公司轉投資且具有實質控制權之投資機構。

3、其他經本署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八、本專戶投資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由搭配投資人提出申請,並應與本專戶共同投資,且不低於本專戶參與之投資金額。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二分之一為共同投資金額:

1、投資於新創企業(原則成立八年內)者。

2、投資於申請時一年內曾參與政府AI產業定向培育機制,並經本署專案認定者。

3、投資於曾受本署公告認定之國內外具代表性之數位經濟相關獎項獎勵者。

4、其他本署專案認定之條件。

(二)後續增資之搭配比例不得高於本專戶初次投資時之搭配比例。

(三)搭配投資人申請共同投資時,投資前應由搭配投資人先行評估並擬具投資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財務及市場預估與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投資條件、投資後管理作為與出場規劃等,由專案辦公室負責審查後建檔保存。

(四)搭配投資人應擬具投資評估報告及搭配投資協議送投資審議會討論,投資審議會由搭配投資人總經理(金融機構為協理級)以上或其指定授權主管人員召集,委員應包含本署或專案辦公室代表、搭配投資人代表及其所聘請之一至三位具財務、技術、市場、管理及產業政策等專業人士擔任,並應邀請國家發展基金代表列席,經投資審議會出席委員全體同意通過後進行投資。若搭配投資人符合第四點第三款或第四款資格者,投資審議會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若投資個案累計投資金額超過一億元時,須由專案辦公室辦理特別投資審議會,並特別投資審議會之審議事項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搭配投資人就決議通過之案件,應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提交專案辦公室後,報經本署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十、本專戶被投資事業之監督管理如下:

(一)搭配投資人如取得被投資事業之董、監事席次,得推派董、監事人選參與被投資事業之董事會,以確實瞭解其營運情形。

(二)搭配投資人應就被投資事業股東會與董事會會議內容研提處理方案,若有重大議題應於會前通報本署及專案辦公室,並為必要之處理。

(三)為能達到分類重點管理之效果,搭配投資人應依各被投資事業之營運績效及經營情況,將所有投資事業分成下列四大類,並應每季就各被投資事業之最新營運及財務情況,重新檢討調整,俾能達到分類管理之效果:

1、A類:投資獲利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產業未來性、殖利率及每股盈餘,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關注股價趨勢及公司獲利變化情形。

2、B類:投資未獲利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3、C類:投資獲利之未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上市櫃規劃,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4、D類:投資未獲利之未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每年應檢視投資目的達成情形及評估產業未來性,每季應核閱財務報表,並定期檢討公司營運情形。

(四)為掌握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狀況,搭配投資人應擬訂訪視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投資事業實地訪查,以實地瞭解其經營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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