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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農金字第1147452843號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之一。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之一


部  長 陳駿季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於領取基本型保險理賠金後,再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保險人給付保險理賠金,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扣除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金額者,被保險人應將與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相同金額之保險理賠金返還保險人;未返還者,得由保險人自被保險人得領取之農業保險理賠金覈實抵銷。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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