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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406841A號

修正「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

 

部  長 鄭英耀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六、獎勵經費,依附表一基準配分,並依學校總得分占各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率核算經費。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以下簡稱退場條例)公布施行後,於本部各該年度所定申請獎勵及補助期限屆至前,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全面停招生或停辦學校之教職員工,為編制內合格教師者,每新聘任一人,增加獎勵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聘任為編制內職員工者,每新聘一人,增加獎勵經費五萬元。

    前項獎勵經費不適用第七點核減之規定;同一受聘者,以獎勵一次為限。

七、學校申請前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減其全部或部分之獎勵經費:

(一)合格教師比率,未符合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十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八十:核減百分之二十經費。

2、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核減百分之三十經費。

3、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五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七十:核減百分之四十經費。

4、合格教師比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六十五:核減百分之五十經費。

5、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核減全部經費。

(二)學校有違反私立學校法或相關法規者,依下列規定核減:

1、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經本部糾正:核減全部經費。

2、違反前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二百萬元。

3、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一百萬元。

4、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八十萬元。

5、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已改善:核減六十萬元。

6、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二案以上,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四十萬元。

7、違反第一目以外法規規定一案,情節輕微,經本部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核減二十萬元。

(三)教職員工生言行嚴重影響學校名譽或社會觀感,且可歸責於學校,經本部查證屬實:依影響程度核減五十萬元至二百萬元。

十二、本部受理申請案後,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僅得核予補助,不得核予獎勵:

 (一)依退場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公告列為專案輔導學校。

 (二)依退場條例第十三條所定經本部令其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並於停止全部招生之當學年度結束時停辦。

     國教署應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第七點之違失情節輕重,調整獎勵經費。



教育部獎勵及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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