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1月5日
農科字第1140053859號
修正「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部 長 陳駿季
農業部一般科技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前點審查評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平均未達七十分者不予排序;平均七十分以上者,計畫主辦單位依評分順序簽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擇優錄取。
前項獲錄取之申請單位依審查結果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核定,並依本部補助科技計畫契約書範本進行簽約作業後,始得撥付補助款。但申請單位為本部所屬試驗機構,免辦理簽約作業。
八、第五點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其已領取者,得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資料虛偽不實。
(二)非第四點補助對象。
(三)依前點規定審查結果未獲錄取,或獲錄取之申請單位未依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所定期限提送修正計畫說明書。
(四)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已補助同一事由、活動或計畫。
(五)受補助對象或計畫主持人於申請日前五年內曾有重大違約紀錄並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通報一定期間不予補助,期間尚未屆滿。
(六)受補助對象申請之計畫涉及動物實驗,經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監督最近一次查核評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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