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
署 長 邱求慧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申請資格以符合勞動部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附表五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公司或農民團體,應就同一廠場一次向本署提列申請案件,案件如經本署核定後,不得申請變更。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再次申請:
(一)因應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或最主要產品更動致行業別變更,並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六條規定,辦妥變更登記者。
(二)於勞動部「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申請文件效期屆滿前六個月,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六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前款規定,有再次提列申請案件之必要者。
(四)原取得工廠登記業者,曾聘有移工,且已以包含原工廠登記範圍及新增範圍在內之整體工廠,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其原取得本署處分函符合第二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農民團體,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指農會、漁會及農業合作社。
四、特定製程案件應備文件:
(一)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三四三表)。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設備清單(M三四三A表)。
(三)工廠證明文件:應備以下文件之一
1、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2、符合第二點第二項第三款者,檢附原臨時工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符合第二點第二項第四款者,檢附原工廠登記及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2、新設立公司不及提出前款證明資料,或新購置機器設備不及刊登於前款證明所附財產目錄,應一併檢附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表或四○三表),及新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含設備全額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付款交單、承兌交單或其他)影本。
3、申請時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除應檢附購置機器設備實際支付憑證外,並應提送切結書(如附件一),承諾購置之機器設備金額提列於首次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四○一表或四○三表)之固定資產欄位,且於取得本署核定函達後三個月內,將前述申報書表送本署備查。
4、取得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公司合併變更登記者,其機器設備未及刊登於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年度報稅所附財產目錄者,須檢附合併契約,及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辦理變更登記之財產清冊)。
(五)工廠生產流程圖及工廠平面圖。
(六)公司簡介、最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七)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應同時檢附勞動部核發最近一次之聘僱許可函等影本,以供查核。
符合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規定者,應提供產製品銷貨開立統一發票影本,以供查核。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