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1404657630號

訂定「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莊翠雲


一百十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僅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