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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088A號

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

附修正「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


部  長 鄭英耀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為獎勵教學、研究、輔導與年度服務績效,以激勵教師士氣及鼓勵久任偏遠地區,發給公立學校教師獎金,其類別如下:

  一、國家講座主持人獎金,依附表一規定發給。

  二、國家產學大師獎獎金,依附表二規定發給。

  三、學術獎獎金,依附表三規定發給。

  四、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獎獎金,依附表四規定發給。

  五、特殊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五規定發給。

  六、資深優良教師獎金,依附表六規定發給。

  七、教學卓越獎獎金,依附表七規定發給。

  八、教師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八規定發給。

  九、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獎金,依附表九規定發給。

  十、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久任獎金,依附表十規定發給。

  十一、行政工作獎金,依附表十一規定發給。

  前項各款獎金之主管機關、發給條件、程序、數額及其他事項,依各附表之規定。

  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請參見PDF



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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