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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 原民經字第11500011391號

修正「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


主任委員 曾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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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六○○七一八五二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一○○○三九五一二二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一三○○○四一一二一號令修訂發布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一一五○○○一一三九一號令修訂發布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人:指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貸款信用保證之原住民族企業。

(二)同一申請人:指原住民族企業負責人相同或互為配合、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相互投資關係,或其他經金融機構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核實利害關係者。

(三)原住民族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並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取得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之獨資、合夥及公司。但不含金融與保險業及特殊娛樂業。

   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均非原住民族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信用保證對象。

(四)新創事業:指設立未滿八年之原住民族企業。

(五)貸款人:指第一款申請人經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及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信用保證者。

(六)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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