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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局音(輔)字第11530003461號

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王淑芳

 

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企畫執行期程、補助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執行期程:應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依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專輯之錄製及發行,發行方式為數位平臺上架或實體發行。

(二)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如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未曾於國內外發行個人專輯,且申請作品為首次發行專輯,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人,補助金以新臺幣二百三十萬元為上限。前開新人資格,不含因換名、改名之歌手及演唱團體,且曾發行專輯者。

(三)補助項目:以申請案所產生之詞曲創作(應為原創)、製作、編曲、樂手(Dubbing)、合音、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項目為限。不包括設備購置、固定人事、旅運、食宿、梳化、行銷宣傳、拍攝音樂錄影帶及其他與錄製無涉之費用。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企畫。

(二)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一份(由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出,以A4紙自系統列印申請表等資料,並加蓋報名單位及負責人印章,參考格式如附件一),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4、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並請遮蔽涉及個人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出生日期;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5、申請者符合第二點資格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三)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本土語言流行音樂專輯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客層分析與行銷推廣規劃。

2、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6、查核項目,包含:數位發行播放數(可為各平台合計值)、實體發行量、曲數、發行時間等,並提出訂定本項目之參考依據。本項目將作為結案審查檢核之標準。

7、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如有引用他人著作,應附權利人之授權同意書,但橋段、伴奏、合音引用傳統古調原鄉傳統音句或取樣,不在此限。

(四)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目數應為三首(含)以上,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四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評審小組之組成:

1、本案採競爭型審查,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七人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秉持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各類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四)評審標準: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音樂作品特色、創新性與市場性)。

2、本土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性。

3、查核項目合理性。

4、執行能力及歷年實績。

5、經費配置合理性。

(五)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工作時程展延申請,並經本局同意者,展延期限得再延長六個月。

(四)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發行及查核項目;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使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六)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底)或內頁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若數位平臺無作品介紹頁面者,應於獲補助者之官方社群平臺網頁等加註本作品獲補助資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獲補助者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本局或外部機關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者支用單據時,得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者對本局或外部機關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本局補助款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十、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違反第八點、前點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八款至第九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但第五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四)違反前點第七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分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核定補助日起十六個月內或展延期間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致獲補助者有已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始進行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獲補助者如有隱匿、拒絕本局或外部機關查核作業,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之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案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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