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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 衛授食字第1142006141號

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附修正「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


部  長 石崇良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前條各款收費數額,如附表。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發布之附表項目六檢驗費編號I007、I024至I028、I030及I048至I183,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附表,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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