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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台財關字第1151003201號

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附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


部  長 莊翠雲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 十九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或每人每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大陸地區或其他國家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

  一、酒類:每人每次三公升(不限瓶數)以下。

  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或每人每次雪茄二十五支以下,或每人每次菸絲一磅以下,或每人每次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二百支以下。

  三、前二款以外之貨物,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

  前二項第一款酒類銷售對象限年滿十八歲旅客;前二項第二款菸品銷售對象限年滿二十歲旅客。

  旅客當次自同一離島地區各免稅購物商店購買之免稅貨物,其數量及金額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數量及金額為限。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九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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