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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0號

主  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條(支)狀五條(一千支)、非條(支)狀五磅。

二、酒:五公升。

 

部  長 莊翠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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