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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 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輸入私菸及私酒之一定數量如下:
一、菸:捲菸五條(一千支)、雪茄一百二十五支、菸絲五磅、其他菸品條(支)狀五條(一千支)、非條(支)狀五磅。
二、酒:五公升。
部 長 莊翠雲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