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
館 長 黃瓊瑩
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推展生活美學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及時間: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期限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完成線上填寫。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且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結果之公開包括受補助對象、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額。
(三)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文化部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查閱。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本館籌組審查委員會(外聘委員須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得少於二人),審查會議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審查委員名單於會議結束後,公告於本館官網。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必要時申請單位得派員說明,審查結果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表同意後核定。審查作業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簽署切結書。
(二)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同一申請單位之同一案件已獲文化部及其附屬機關補助者,不予補助。
2、例行性祭典、民俗節慶活動、嘉年華會及康樂活動等原則上不予補助,惟對文化發展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八、督導及考評: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館核准。
(三)本館對受補助對象得依活動行程表不定期前往訪視,未依活動行程表辦理或執行成效不彰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四)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五)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載明本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館。
(六)受補助對象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館除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外,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獲補助之自然人或工作室、法人、社團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工作室、法人、社團,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八)本館辦理補助案件評審結果、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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