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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3日 經商字第11568000600號

主  旨:預告訂定「自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三、自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商業發展署網站(網址:https://www.aoc.gov.tw/publicList/2),「首頁/新聞與公告/訊息公告」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本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業環境組。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聯絡人:王專員

(四)電話:(02)2343-3300分機7322

(五)傳真:(02)2392-2944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龔明鑫



自助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及逐點說明(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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