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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鐵博籌研字第11530002402號

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

 

主  任 鄭銘彰

 

國家鐵道博物館籌備處推展鐵道學術及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七、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申請時間:

1、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於申請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每年度之執行計畫依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實際公告收件受理日期申請。

2、本處得視實際需要調整申請時間,並另行公告之。截止收件日若為例假日,則順延至下一辦公日。

(二)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第六點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及電子光碟資料一份,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於截止收件日下午五時前以專人送達方式向本處提出申請。本處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文化部網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專區」查閱。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基準:計畫之完整性與目標願景(百分之三十)、執行工作之重要性與可行性(百分之三十)、資源之整合度與效益(百分之二十)、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工作團隊規劃(百分之二十)。

(二)審查流程︰

1、資格審查:

(1)由本處就書面資料進行審查。

 

(2)文件缺漏不齊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者,喪失申請資格。

2、審查會議:

(1)由專家、學者及本處代表等組成五至十人之評審小組(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外聘委員不得少於評審小組成員二分之一,小組委員之組成配合獎勵補助目的定期調整)進行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之審查。

(2)審查會議之召開,應有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獲致審查結論,作成會議紀錄,並簽報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3)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審查作業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評審委員及相關人員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4)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於執行評審作業(含書面審查、會議審查及實地審查)時,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處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處得撤銷該補助。

(三)審查結果:

1、各申請單位之審查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公布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2、獲補助者應於本處指定期限內依核定補助之經費額度、審核意見及相關規定,進行計畫內容與預算編列之修正及調整,檢送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及契約書、全年度經費分配及工作進度表至本處。

3、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處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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