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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科會誠字第1150010385B號

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吳誠文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115年2月6日科會誠字第1150010385B號令修正

三、(研究人員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類型)

  本要點所稱違反學術倫理,指研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造假:虛構不存在之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二)變造:不實變更申請資料(含各類應檢附文件)、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襲:援用他人之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未註明出處。註明出處不當情節重大者,以抄襲論。

(四)自我抄襲:研究計畫或論文未適當引註自己已發表之著作。

(五)重複發表:重複發表而未經註明。

(六)代寫:由計畫不相關之他人代寫論文、計畫申請書或研究成果報告。

(七)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

(八)其他違反學術倫理行為,經本會學術倫理審議會議決通過。

十三、(處分方式)

   學術倫理審議會就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證據確切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對當事人作成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分建議:

 (一)書面告誡。

 (二)停止申請及執行補助計畫、申請及領取獎勵(費)一年至十年,或終身停權。

 (三)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

 (四)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停權期間禁止擔任本會各項獎勵及補助案件之審查人。

十三之一、(加重處置事由)

     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審議會認定確屬情節重大者,除應予以停權至少五年外,均應併予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費用、獎勵(費)、獎金或獎勵金,並撤銷所獲相關獎項:

   (一)大規模或重複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

   (二)涉及國際學術聲譽或嚴重影響社會觀感。

   (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違反情節重大。

十八、(受補助學校或機關(構)之責任及配合調查義務)

   學校或機關(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學術倫理審議會建議,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相關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核減本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本會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管理費補助比率:

 (一)對於學術倫理案件之查處有未積極配合調查或有不當之處理行為。

 (二)對研究人員執行本會獎補助研究計畫所涉之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具有重大管理疏失。

   學校或機關(構)於查處學術倫理案件時,得請求其他學校或機關(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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