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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
部 長 陳駿季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乙、有條件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條件第十三點及其附件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