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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金管證券字第1140385899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及「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

二、修正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案主係配合金管會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重大政策推動,鼓勵業者積極參與高資產業務,並考量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已凝聚業者共識,透過法規鬆綁有助於證券商業務發展與提升競爭力,業務開放尚具急迫性,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二)地址:臺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

(三)聯絡人:楊稽核

(四)電話:(02)2774-7234。

(五)傳真:(02)8773-4146。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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