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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 局音(業)字第11530006021號

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局  長 王淑芳

 

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修正規定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或終止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或類似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2、企畫書涉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

 3、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任何名目之補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金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流行音樂星品牌經紀發展計畫」或類似之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三款、第九款規定者。

 2、與本局簽訂補助金契約後放棄執行。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五款前段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4、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前款第二目放棄執行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第八點第四款規定之情事,本局得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獲補助者違反第九點或前點第五款後段、第六款規定之一,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履行給付。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本補助計畫之主要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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