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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金管法字第11501908422號

主  旨:預告「附件所列融資租賃業者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金融服務業,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從事該等業務及其所生金融消費爭議,適用該法規定;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三、旨揭「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s://law.fsc.gov.tw/DraftForum.aspx)。

四、本會前已將符合一定條件之第一階段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並定自114年9月15日生效。現續配合政策之推動,依原規劃時程,陸續公告第二階段納管對象,因無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授權子法之變動,本公告預告期間縮短為7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法律事務處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

(三)聯絡人:李專員

(四)電話:(02)8968-0802

(五)傳真:(02)8969-1272

(六)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主任委員 彭金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金融服務業之規定草案(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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