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館 長 洪世芳
國家人權博物館推動不義遺址保存維護與發展補助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注意事項:
(一)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提案補助項目內容不得重複獲文化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單位)補助。若經查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及追繳補助款,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館將撤銷該核定補助案並追繳補助款,並取消年度提案資格。
(三)獲補助者屬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其補助款應納入預算辦理,經核定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且執行核定補助計畫書有關事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文化藝術採購辦法」、「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及本要點等規定辦理。
1、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本館得撤銷補助款,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2、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館補助比例繳回。
(四)獲補助者屬國內依法設立之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院校、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及個人,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辦理。
(五)受補助之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立案之非營利法人、團體或組織及國內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大專院校、經核准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獲補助之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及執行本補助計畫成員,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之法人、非法人團體,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七)本館補助辦理之各項計畫成果報告資料及研究成果(如文字紀錄、照片、影像、紀錄片、劇本、書籍及影音資料等)之著作財產權,應無償授權本館及本館再授權之第三人,依著作權法所舉之任何方式,為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運用於各項業務非營利推廣使用,獲補助者並應將相關授權書交付本館收存。
(八)本要點補助所購置或建置之財產或設備,應持續運用於館舍,並依公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為管理;未來財產如有移動、撥出情形應函報本館。其維運使用之效能,將做為申請本館相關補助事項審查之參據。
(九)受補助計畫執行內容涉及建築物空間者,於計畫完成後其建築物之使用應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十)受補助者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於辦理各項活動時,依規定辦理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十一)本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獲補助與否,均不予退件。
(十二)申請者如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止補助及第二項未據實揭露之規定者,將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是否為該法第三條所定之關係人,請至文化部/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區項下,點選宣導資訊/(十)快速分辨是否為利衝法關係人懶人包。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館解釋之。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