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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局影(推)字第11530008161號

修正「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


局  長 王淑芳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獎勵輔導執行要點第十三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三、獲補助之自然人、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及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應遵守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十四、獲補助之自然人、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或執行補助案之主要成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以虛偽不實資料申領補助金者及違反第十三點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局得撤銷其受領補助金,獲補助者除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外,且獲補助者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年度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參加國際影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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