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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衛部醫字第1151661633B號

主  旨:檢送「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二、「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第十條條文、「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第四條條文、「再生醫療倫理規範」第一點規定、「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及應遵行事項」第三點規定、「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資格規範」第六點規定、「再生醫療同意書內容」發布令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條文勘誤表以及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及附表一修正對照表勘誤表共10份,請查照更正。

說  明:「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業經本部114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141667791號令、「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及「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業經本部114年12月2日衛部醫字第1141669901號令、「申請再生醫療及刊播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業經本部114年12月11日衛部醫字第1141670768號令、「再生醫療倫理規範」、「醫療機構申請執行再生技術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之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及應遵行事項」及「執行再生醫療之醫師資格規範」業經本部115年1月2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851號公告、「再生醫療同意書內容」業經本部115年1月2日衛部醫字第1141672014號令訂定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114年12月31日衛部醫字第1141672099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衛生福利部



勘誤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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