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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20日 勞動發事字第1150501766A號

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


部  長 洪申翰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雇主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五年時,除應檢附前點規定之應備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特殊專長領域相關文件影本之一: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公告之科技領域,應備附表一所列文件之一。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之金融領域,應備附表二所列文件之一。

(三)法務部公告之法律領域,應備附表三所列文件之一及我國律師證書或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影本。

(四)教育部公告之教育領域,應備附表四所列文件之一。

(五)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領域,應備附表五所列文件之一。

(六)內政部公告之建築設計領域,應備附表六所列文件。

(七)經濟部公告之經濟領域,應備附表七所列文件之一。

(八)運動部公告之運動領域,應備附表八所列文件之一。

(九)國防部公告之國防領域,應備附表九所列文件之一。

(十)數位發展部公告之數位領域,應備附表十所列文件之一。

(十一)經濟部公告之生技領域,應備附表十一所列文件之一。

(十二)環境部公告之環境領域,應備附表十二所列文件之一。

    雇主檢附之文件無法認定符合前項規定者,雇主應依本部通知另行檢附外國專業人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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