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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

附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修正條文

第四十四條之十一  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東會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或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

     四、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東會無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或監察人選舉議案,惟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二、股東會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三、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有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以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方式開會者,得不受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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