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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24日 衛授食字第1151300417號

主  旨: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應依照輸入規定F01、F02辦理。

二、本次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增修訂摘要表」如附件1,「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如附件2。

三、輸入規定F01:輸入商品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四、輸入規定F02:本項下商品如屬食品、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等食品相關用途或含有前述物品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部  長 石崇良



附件(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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