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及第六點附件二、第十二點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一
部 長 洪申翰
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補助實施要點第七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七、認可醫療機構應協助其輔導之網絡醫院依前點規定,向職安署提出申請。
前點申請案件,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初審作業,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七日內完成初審,將符合資格者,連同申請文件送交職安署複審,並經本部核定後,登錄為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經登錄後,得隨時以書面方式向本部申請退出,網絡醫院並繳回第九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標誌掛牌及網絡醫院專用章。
網絡醫院遺失、損壞標誌掛牌或網絡醫院專用章時,應依職安署提供之製作規格製作,並於退出時繳回。
八、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應依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職業傷病通報內容及格式,辦理職業傷病通報。
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辦理職業傷病通報,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傷病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通報至通報系統。
職安署就前項通報內容,應請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進行品質審查。通報內容有不全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通報系統退請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於六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通過審查者,不得依第十點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申請補助,或採計為第六款之通報件數。
前項網絡醫院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六十日內完成補正,於通報系統填寫展延理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審查通過後,得展延補正期限。
十、網絡醫院及職業傷病通報者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網絡醫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補助:
1、一般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每月最多補助十診次。
2、離島網絡醫院,每診次補助三萬五千元,每二週最多補助一診次。
3、為因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等特殊情形,職安署得依職業災害勞工於醫療期間內之醫療服務需求,指定網絡醫院開設額外之職業傷病門診,補助金額依前二目規定辦理,且不受補助診次之限制。
(二)疑似職業病通報及轉介補助:
1、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經診斷為疑似職業病,通報至通報系統,並將疑似職業病診斷報告及轉介單(格式如附件四)傳送至認可醫療機構後,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型者,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通過,依該表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及轉介費用。
2、前目通報及轉介之疑似職業病個案,由認可醫療機構提供後續診治服務,並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者,其每一職業病個案通報,按其類型補助如下:
(1)屬附表一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性癌症、職業暴露石綿引起之疾病(非癌症類型)或塵肺症者,依附表二所定基準,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所列費用扣除依前目已領費用之差額。
(2)非屬附表一所列疑似職業病類型:屬附表二所列職業病類型者,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按附表二該項目所列金額之二分之一。但職業性聽力損失不予補助。
(三)職業傷病通報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診治之個案診斷為職業病或職業傷害,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者,每完成一個通報個案,依附表二所列之職業傷病類型,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通報費用。
(四)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疑似職業病個案診斷,經現場訪視,並檢附疑似職業病現場訪視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五)登載或通報至通報系統者,依附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同一醫師一日以補助一份報告書為限。但診斷為疑似職業性聽力損失及職業性皮膚炎疾病者,不予補助。
(五)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補助:網絡醫院醫師或職業傷病通報者完成職業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病,並檢附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六)者,依附表二補助撰寫報告書之醫師。但報告書開立日期,應自個案確認為職業病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服務績效獎勵補助:網絡醫院整年度(計算區間為品質審查通過日期屬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完成職業傷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之通報件數,且符合附表三規定之職業傷病通報案件者,依附表三規定之金額補助網絡醫院服務績效獎勵金。
(七)個案管理服務費補助:網絡醫院整年度(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一月一日至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每週至少一診次以上,且提供職業傷病勞工個案管理服務,符合下列各目規定者,補助個案管理服務費四十八萬元:
1、求診人數二十六人以上。
2、求診人次一百人次以上。
3、對於有復工需求之個案,復工追蹤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4、完成職業傷病個案診斷並通報至通報系統,經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品質審查確認為職業傷病之通報件數,其職業病十八件以上或職業傷害三十六件以上。
5、開立職業病評估報告書八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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