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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客會語字第11567000682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古秀妃


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深根服務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客會語字第11567000682令修正

四、補助原則:

(一)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依「客家委員會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辦理,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每一申請計畫每月最高補助一至二名客語專職行政人員為原則,每人每月薪資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為上限;若於本計畫服務滿半年以上,且於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應給付客語專職行政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依全年一個半月薪資乘以本計畫在職天數(請假天數不須扣除)所占比例計算〕。

(四)鐘點費補助原則:每節補助以新臺幣八百元整為上限,但以提升客語師資專業知能相關課程之補助基準,參照「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五)其他執行本計畫相關經費,如客語專職行政人員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保費、場地費及宣導費、教材費、保險費、督導訪視費、雜費及其他執行本計畫所必須之相關經費,依實際需求編列。

(六)執行受補助之課程、研習或活動等內容時,以使用客語為主,使用比例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且內容規劃應以週期性頻率或帶狀性時段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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