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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 交運字第1150006392號

修正「交通部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生效。

附修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

 

部  長 陳世凱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交通部及經濟部為慰助民眾因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致車輛受損不堪修護使用而辦理報廢登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機關,於車輛所有人屬自然人者,為交通部公路局;屬營利事業者,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所稱受理機關,於車輛所有人屬自然人者,為公路監理機關;屬營利事業者,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前項所稱自然人,指以個人名義登記之車輛所有人;所稱營利事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事業,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汽車運輸業者。

    本要點慰助申請、受理、審核及撥款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三、本要點受理時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執行機關得依實際申請情形調整受理時間。

四、本要點慰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完成報廢登記之車輛所有人(限自然人或營利事業),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災區之車輛受損受災戶,車輛車籍登記所在地為花蓮縣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或北富村。

(二)前款所定車輛車籍登記所在地以外,經證明為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災區之其他車輛受損受災戶。

五、慰助費用以每輛定額方式提供,慰助額度如下:

(一)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每輛慰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每輛慰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六、申請方式:

(一)由車輛所有人本人或委託他人完成報廢登記後,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二)相關計畫在一站式服務撤站後,皆改由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及相關部會派駐人員接續受理。

七、申請文件:

(一)有效身分證明文件。

(二)村(里)長、警察局派出所、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出具之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符合第四點規定慰助對象之相關資料。

(三)以車輛所有人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存簿封面影本。

(四)車輛所有人屬營利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其格式由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另行公告之。

    車輛所有人無法提供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文件者,得檢附撥款同意授權暨受損切結書(如附件二)。

八、慰助費用撥付方式:經受理機關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公路監理機關以電匯方式撥付慰助費用,受款人以車輛所有人或其配偶、父母或負責人為限。

九、慰助費用來源及核銷方式:

(一)本要點慰助費用總額為新臺幣三億五千萬元,由中央政府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支應,受理期間屆滿前,如慰助費用用罄,執行機關得公告提前終止撥付慰助費用或不予受理申請慰助。

(二)核銷作業:受理機關辦理核銷作業時,憑證留存受理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等規定妥善保管,並提供「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費用清冊」(如附件三)予執行機關。

十、申請慰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受理機關通知不予慰助:

(一)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慰助要件不符。

(三)同一部車輛已獲本要點慰助後,再重複申請。

(四)申請時間已逾受理時間。

(五)申請文件有不實或造假情事。

(六)車輛用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汽車運輸業、共享運具經營業或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七)其他不符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本要點所規定應填列事項與應檢附文件,均為慰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車輛所有人應切實遵守。如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不實或未符合法令相關規定者,撤銷慰助申請;已撥付之款項,車輛所有人應無條件退還。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車輛受損報廢登記慰助作業要點附件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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