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錄一,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八點附錄一
部 長 劉世芳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及第七條有關自衛消防編組之功能,提供驗證應變能力方式,檢視及整合場所軟、硬體安全性,以降低火災危害及人員傷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之場所用途,其適用對象如下:
(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者。大型機構指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型機構指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大型空間:供甲類場所第四目使用者,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三)旅館:供甲類場所第三目使用者,樓地板面積合計三千平方公尺以上。
(四)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高層建築物,且為複合用途者。
(五)其他場所:視聽歌唱場所(KTV等)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及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本要點所稱消防安全及建築技術用詞,適用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用詞定義之規定。
四、情境構想:管理權人檢視場所內可能發生火災的原因、地點、時間、何時應變人力最少等因素後,以對應變行動最不利之狀況作為驗證情境。
五、參與驗證人員:參與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人員應為該驗證情境時段之工作人員。
十二、注意事項
(一)近鄰人力定義如下:
1、近鄰人力需能於場所發生火災,並經通知後從住居能於二分鐘內抵達火災現場。
2、近鄰人力之住居須有與場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之裝置。
3、近鄰人力須曾參與場所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並有佐證資料。
(二)為模擬人員處於應變能力較差的情境,請演練發現火災信息的人員及各相關應變人員(不論有無就寢)應靜待警報聲響後十五秒後(此十五秒納入應變行動時間計算中),始能開始應變行動。
(三)初期滅火行動操作滅火器開始滅火後應持續該姿勢十五秒,室內消防栓要三十秒。
(四)收容避難弱者如遇收容人員因身體因素無法參與驗證時,得免參與驗證,並依附錄三推算所有人員參演時的驗證時間。
(五)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驗證計畫應包含自衛消防編組驗證情境、人員清冊、應變行動流程圖及各應變行動內容。
(六)同一人得兼任不同任務時,除所兼任之任務外,仍應完成原應變事項。
(七)進行驗證時,應符合自身場所特性、營業形態及員工人數等,規劃驗證流程,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待命位置應符合工作位置及狀態,並以人命救援為優先,於界限時間內完成所有收容人員之避難引導行動。
(八)驗證結束後,應召開檢討會,檢討內容包括各應變行動內容優劣得失、以實測界限時間驗證場所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行動能力及未來策進作為。
(九)驗證結束後發現原訂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計畫及自衛消防編組與實際運作不符時,防火管理人應提報變更消防防護計畫。
(十)管理權人依本要點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得視同辦理每半年之滅火、通報及避難等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一次。
(十一)本要點第二點之管理權人得委請所轄各消防機關指導辦理驗證,頻率如下:
1、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規定者:每三年辦理一次。
2、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視聽歌唱場所(KTV等)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每六年辦理一次。
3、本要點第二點第四款規定者:由消防機關依轄區特性及人力規劃辦理頻率。
4、本要點第二點之各款有增建、改建、變更用途及室內裝修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者,或消防防護計畫自衛消防編組人力異動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重新辦理驗證。
5、超過預估界限時間者,消防機關應於檢討會議指導改善方案,並納入防火管理演練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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