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顧立雄
軍用機場噪音防制補償經費分配使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前條經費預算之編列,得參照下列事項:
一、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執行航空噪音改善計畫之進度、成果及經費支用情形。
二、軍用機場經管理單位噪音監測裝備量測後,所繪製等噪音線圖內之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司令部就下列人員聘任或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司令部指派,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一、環境工程、建築工程、交通工程、機電工程或法律等學者專家。
二、環境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國防部及司令部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每屆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審議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需求計畫書之審定。
二、聽取航空噪音改善工作執行成果報告。
三、噪音防制設施設置補助及補償發放爭議事件之審查。
審議會依會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第 十一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其住戶每一輪次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三萬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戶新臺幣二萬二千五百元。
前項金額,國防部得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第十七條噪音防制設施項目之物價指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前進行調整,之後每五年檢討調整。
前項調整之金額,由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其年度補助申請之公告中載明。但以已完成其軍用機場一個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公園、托育機構、社區活動中心及村里集會所,設置噪音防制設施及相關居民健康維護設備之補助金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軍用機場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申請及補助之金額。
第 十二 條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於本辦法施行後下一個輪次,採噪音補償措施者,以完成第一輪次補助住戶設置噪音防制設施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未曾接受補助設置噪音防制設施,經由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噪改小組審查、審議會審議,報經國防部核定。
二、第一輪次未受補助,經軍用機場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提議獲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範圍之住戶全體同意停止補助。
軍用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內設籍滿一年及出生、結婚登記未滿一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得依軍用機場管理單位公告之噪音補償措施及申請須知,由戶長提出補償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由該戶成員申請。
軍用機場管理單位應依下列補償基準,以現金發放方式辦理噪音補償措施:
一、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六百元。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五百元。
三、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每年每人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前項金額之調整,準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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