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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 環部循字第1156106786號

主  旨:預告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23條、第26條、第27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環境部。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及第4項。

三、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之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配合「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電子電器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修正,內容單純,無重大爭議,爰將預告期縮短為30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潮州街2號

(三)聯絡人:劉助理環境技術師

(四)電話:(02)2370-5888分機30212

(五)傳真:(02)2370-3849

(六)電子郵件:yenyu.liu@moenv.gov.tw


部  長 彭啟明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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