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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 防檢四字第1151881879號

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

 

署  長 杜麗華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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