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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08161號

主  旨:預告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

四、本案旨在適度放寬對純網路銀行之股權結構及專業董事相關規範,屬授予受監理對象利益且對民眾權益無實質性影響之事項,爰將預告期間縮短為三十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前開「草案預告」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9樓

(三)聯絡人:姚稽核

(四)電話:02-89689765

(五)傳真:02-89691357

(六)電子郵件:yjyao@banking.gov.tw


主任委員 彭金隆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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