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
外條法字第1152500320號
修正「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
部 長 林佳龍 公出
政務次長 吳志中 代行
外交部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所稱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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