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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環部化字第1158106187號

主  旨:修正「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部  長 彭啟明 公出

政務次長 葉俊宏 代行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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