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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155801665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各級政府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依學生輔導法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置輔導教師,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有效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六、本署應依下列規定之基準,補助國民中小學:

(一)兼任輔導教師:

1、國民小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附件一有關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之規定。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二節至四節課所需鐘點費,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小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2、國民中學:

(1)補助置兼任輔導教師基準表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附件二有關國民中學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之規定。

(2)補助每人每週減授八節至十節課所需鐘點費,全年度以四十週計列。

(3)各縣市立國民中學之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節數應一致。

3、減授課所需鐘點費,比照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之規定。

 

(二)專任輔導教師:

1、補助基準表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附件一及第四條附件二有關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之規定。

2、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

(三)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小學:補助該校置專任輔導教師一人,其人事費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八十萬元。但當年度已達前款第一目所定進用專任輔導教師額度之學校,不予補助。

(四)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兒童就讀之國民中學:除依第一款第二目之1及前款第一目所定基準補助置輔導教師數外,並依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數另行增額補助兼任輔導教師一人至二人;其增額補助名額計算方式如下:

1、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十二人以下者,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一人。

2、該校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學童人數十三人以上者,增加補助置輔導教師二人。

    各縣市立偏鄉中小學全體教師無人具第十一點所定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及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兼任第一項第一款輔導教師,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並由本署視經費補助狀況另案補助之。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學校輔導人力原則(附件一),核定縣市立中小學聘任專任輔導教師、一般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及輔導行政人員;學期中有異動者,亦同。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國立中小學規劃學校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原則(附件二),擬訂縣市立中小學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核定。

    國立中小學應依前項原則,擬訂輔導人力運用計畫,報本署核定。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規劃縣市立中小學輔導運作機制及教師與人員之工作內容。

    國立中小學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學生輔導工作分工合作辦法,規劃學校輔導運作機制及教師與人員之工作內容。

十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國立中小學,應落實學生輔導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逐年增加專任輔導教師。

 

     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選任及專業知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民小學六班或國民中學三班以下之學校,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任行政職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國民中學:班級數為八班以下,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

 2、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兼任輔導主任。

 (三)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專業知能,應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

二十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其主管之國立中小學增置輔導教師之實施及補助方式,得參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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