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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台內國字第115080413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11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住宅法第12條第2項。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5條、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聯絡人:黃工程員

(四)電話:02-87712899

(五)傳真:02-87712639

(六)電子郵件:hchiun@nlma.gov.tw 

五、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內容係屬授予民眾利益,本次就實務執行需要修正部分條文,且未涉及政策方向變更,爰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6點第2款規定,預告期間為30日。

 

部  長 劉世芳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其他事項說明(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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