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
臺教高(二)字第1152200988A號
主 旨:預告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教育部。
二、修正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2條。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另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草案預告」選項下。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三)電話及聯絡人:(02)7736-5891,王科員。
(四)傳真:(02)2397-6944。
(五)電子郵件:wyt1111@mail.moe.gov.tw。
部 長 鄭英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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