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
農金字第1157452267號
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
附修正「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
部 長 陳駿季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本保險理賠金額之計算,採區域認定方式,以鄉(鎮、市、區)為基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型保險:每公頃產量減產達基準產量二成以上者,每公頃理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但投保水稻田區同期作已領取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金額,應扣除之。
二、加強型保險:以每公頃基準產量與實際產量之差額,依保險契約計算理賠金額。
未滿一公頃,按面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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